当然,这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,但它并不妨碍情感堕胎的权利(这就是强奸导致怀孕的情况)。让我们把问题分开。我们的议程上有三个不同的问题:a)将类似于强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青少年易受伤害的行为);b) 对青少年实施惩罚(社会教育措施);c) 11岁孕妇自愿堕胎的合法性。 a) 关于是否定性类似于强奸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。如果两个孩子(10岁或11岁)找到枪支,并像动画片中看到的那样进行决斗,用左轮手枪开火,同时伤害自己,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合法资产造成相互损害。孩子们是否会受到惩罚(他们不会)并不重要:伤害(物质典型性)就在那里。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相互伤害的性质不同,但它们同样存在。我们不是在谈论对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的伤害,而是对人们各自性尊严的伤害,在法律看来,这些人不能参与性行为,因为,由于他们的脆弱性,他们将成为性行为的受害者。虐待的对象。最准确的表达是“物化”或“具体化”,对应于使用人作为对象来实现目的——在这种情况下,是性满足。根据康德的哲学,客观化是侵犯人的尊严的最大例子。